2019-01-16 16:10:39 周口人事考试网 //zhoukou.huatu.com/ 文章来源:河南省烟草专卖局
【导读】华图周口人事考试网同步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发布: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相关制度(4),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交流群汇总】 ,更多资讯请关注周口华图微信公众号(zkhuatu) 。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在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较重的违法行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严重的违法行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6%以上不超过20%的罚款。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提供烟草专卖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提供烟草专卖品价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提供烟草专卖品价值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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